摘要:
本文旨在以产权经济学为基础,论述股份制改组的实质,进而推断在股份制改组中进行公平、合理的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一、产权经济学概述产权经济学(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又称产权理论(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是60年代以后流行于西方的新制度经济 学(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一个流派,它主要研究在一定 制度框架下产权的界定以及社会制度和经济秩序(包括企业制度、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运行中的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 )如何对稀缺的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和制约的问题。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可追溯到本世纪30年代。1973年,产权经济学的奠基人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发表了“企业之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 对古典经济学中生产要素是由价格机制决定的理论提出质疑和挑战,并论述了在市场之外,企业有其存在的必要和理由。科斯指出,企业的存在使得厂商与企业内部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不必就每一笔交易签定一系列契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就是节约交易费用的载体和组织。令人遗憾的是,“企业之本质”发表后并没有受到经济学界的应有关注和评价。本世纪6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陷入了深重的危机中,社会经济问题积重难返。不论是在西方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的凯恩斯主义,还是货币主义等经济学派,由于无视产权制度和交易费用,都不能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于是,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另辟蹊径,试图从交易费用和产权制度来剖析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问题,由此触发了产权经济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激烈论战。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一文 之后,他的“企业之本质”又在经济学界产生极大反响并获得高度赞誉。产权经济学作为一个经济流派,才确立其应有的地位。产权经济学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与传统经济学存在着显著区别:第一,传统经济学是以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关系作为其基本分析对象,侧重于研究人与物或物与物的相互关系,相对忽略物质运动中最为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经济学则主张直接以交易(Transaction)或交换(Exchange)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对象,认为交换与交易的实质并不是商品或劳务的位移或转让,而是一组权利在交易当事人之间的让渡。具体地说,“所谓交易就是通过不同的交换方式交换各类产权,人们在频繁的交换中依据法律转移其对各类有形资产(商品货币)和无形资产在法律上的控制权。”〔1 〕产权交易理论把社会的交易概括地分为实行市场谈判原则的“买卖交易”、实行命令与服从原则的“管理交易”以及实行摊派原则的“配额交易”。这三类交易涵盖了人类所有的经济活动。任何交易都包括三大要素:冲突、依存和秩序。冲突指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冲突,因为交易双方都具有“取多予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向;冲突过程中又必然包含着交易双方相互妥协、相互依存,唯有如此,交易双方才能寻找到均能够接受的利益“均衡点”,交易也才有可能顺利达成;为了协调、保持和延续交易,除了依靠交易双方的相互妥协、相互依存外,还必须通过订定包括契约在内的法律机制,由此形成了秩序。由于将交易及其所蕴含的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学新的分析对象,人类的经济交换活动,其实质就不再是一个“庞大的物的堆积,而是无数交易的集合。”〔2〕基于这样的认识,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所探索的重点不应是商品和劳务的供求关系,而应当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对稀缺资源进行占用、处置和让渡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