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客观要件
行刑衔接
药品管理秩序
违法性判断
摘要:
妨害药品管理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实践难题,《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品行政规范是重要的认定依据。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本罪客观要件的解释应坚持行刑衔接理念,参照前置行政法规范进行违法性判断。此外,行政犯的行为违法性,不仅应当依据前置法的规定判断,还应经过刑事不法判断独立性的二重筛选。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实行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也是认定本罪客观要件、准确适用本罪的关键。一是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该种行为罪与非罪之界限的确定在于明确禁药的具体范围。二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这里所说的“批准证明文件”应是与药品自然属性相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列入其中。三是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刑法中的虚假材料应当限于可能直接影响药品安全、有效性的申请注册材料。四是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包括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虚假记录、应记录而未记录以及事后隐瞒、篡改真实记录等破环生产、检验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